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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增值税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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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利华

【机构】 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

【摘要】 增值税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增值税,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到1968厚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并且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增值税,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增值税模式。如今增值税已是法国整个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1998民法国增值税收入为7282亿法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3.6%。法国实行增值税的成功经验已引起很多国家的关注,并成为他们借鉴的主要模式。因此分析中法两国增值税的差异,对于完善我国增值税不无裨益。中法增值税的比较1税种类型从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时非增值性项目范

  • 【文献出处】 涉外税务 ,INTERNATIONAL TAXTION IN CHINA , 编辑部邮箱 ,2000年03期
  • 【分类号】F812.42
  • 【被引频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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