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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非对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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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行贿与受贿,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两者是一种对向关系,即只要存在受贿,必然有行贿行为发生;反过来,只要存在行贿,就必然有受贿行为发生,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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