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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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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院污水中存在的病原体 ,能通过某些途径侵入人体而致病。这些病原体主要有病原性细菌、肠道病毒、蠕虫卵和原虫类 [1 ]。为防止医院污水中的致病菌传播疾病 ,保障人体健康 ,卫生部门早在 70年代就开始对医院污水的无害化排放进行监督。国家于 1983年颁布了 GBJ4 8- 198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对医院污水的控制排放进行了规范 ,198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则进一步将卫生防疫机构对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的监督工作法制化。 1996年发布、 1998年实施的 GB8978-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了该标准 ,并代替《医院

  • 【文献出处】 环境与健康杂志 ,Journal of Environment and Health , 编辑部邮箱 ,2000年05期
  • 【分类号】X-652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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