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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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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士昙

【机构】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管理系

【摘要】 “灰色文化”作为一种社会非主导价值体系而存在,对青少年不良人格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它以形式的感官刺激功能、游戏功能和娱乐功能,不断地削弱主导文化中的道德理性、审美价值、思想深度、终极关怀等内涵,将青少年塑造成具有玩世不恭、过度消费、行为不检点、缺乏理想等个性特征或反社会人格,以致于最终脱离社会主导文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大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文化传播者的领导;正确把握文化选择的向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体系;加强文化劝导力度,提高青少年对“灰色文化”的“免疫力”。这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而且也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 【分类号】D917
  • 【被引频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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