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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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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变动时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占有或交付。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这是因为公示产生的公信力能维护交易安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混合主义。我国在公示制度方面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 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登记对抗登记要件
  • 【文献出处】 潍坊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Weifang College , 编辑部邮箱 ,1999年03期
  •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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