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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韩寓群副省长在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作重要讲话
【摘要】 <正>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8年12月21日发布第99号省长令,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 【文献出处】 山东食品科技 , 编辑部邮箱 ,1999年01期
- 【分类号】F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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