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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元氏县支行对城乡信用社提出约法“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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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旭庆;

【机构】 人行元氏县支行;

【摘要】 <正> 为规范城乡信用社经营行 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人行元氏县支行对城乡信用社主任在开展金融业务中提出“十不准”,违者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十不准”的内容为: 1.不准参与和用信贷资金炒股票、进行期货交易。

  • 【分类号】F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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