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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洪灾中分析我国生态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生态破坏是酿成1998年特大洪灾的重要因素。完善生态保护立法是抑制生态破坏的治本之举。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初具规模,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因此应修改现行立法,拓展生态保护的立法范围,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建立并完善有关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
【基金】 湖南省社科院研究课题
- 【文献出处】 湖南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nan Educational Institute , 编辑部邮箱 ,1999年03期
- 【分类号】D922.68
- 【被引频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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