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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解释中的方法应用——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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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桥龙张艳

【机构】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引言合同效力的存无涉及对合同的基本判断,对合同当事人影响最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大事由,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重新界定了违法合同效力的确认标准。《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实践表明,面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内大量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绝对认定无效则过于僵硬,各地法院都有矫正该条规定适用的司法判例,但适用标准五花八门,审判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歧较大,亟须统一。~①

  • 【会议录名称】 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
  • 【会议时间】2006-01
  •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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