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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研究
【机构】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编造、散布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应理解为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从是否引发大型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大面积恐慌、严重干扰了社会公众对真相的判断以及虚假信息被浏览和转发的次数等方面去考察。对于编造、散布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侧重于对恶意编造和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仍然散布的考察。
- 【会议录名称】 《法治文化》集刊2024年第2卷——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表达研究文集
- 【会议时间】2024-11
- 【分类号】D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