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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视域下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垄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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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宏昌; 刘亚云;

【机构】 湖南工业大学;

【摘要】 研究目的:全球经济逐步迈向数字化,平台经济异军突起,深刻改变了原有的商业发展模式与市场竞争规律。平台经济为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衍生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明确指出要着力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公众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南发布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对平台经济领域"三大巨头"阿里巴巴、腾讯、美团开出巨额罚单,惩治其在各自细分市场的垄断行为。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部分,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中的垄断问题广泛存在,如腾讯于2015年与NBA签订的独家网络转播权合同、乐视体育与章鱼TV之间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合并等。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与转播权限制的放开,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垄断行为逐步展现出新特征,如独家转播权合同的溢价性、赛事转播平台的唯一性、观众付费观赛的差异性与昂贵性等。基于此,本研究在平台经济视域下,深入探讨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垄断现象及其反垄断治理思路,对于推动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职业体育赛事转播观众权益,重塑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探究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发展现状、垄断问题、危害及成因,并提出垄断治理建议。研究结果:以数字技术为引领的互联网平台经济赋予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发展新动能,使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全面迈入互联网转播时代。平台经济驱使我国体育赛事转播逐步呈现网络化、平台化特征。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化的演进,与平台化相伴生的平台垄断现象越发严重,亟待深入探究。从平台经济视域下能更清晰地认识职业体育赛事转播的现实业态,更深入地了解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垄断问题。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以央视频为代表的传统电视媒体的互联网平台;第二类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是依托大型互联网视频平台所形成,如腾讯体育、咪咕体育、爱奇艺体育等;第三类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则是由懂球帝、直播吧等互联网体育媒介平台发展而来;第四类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是由互联网直播平台或短视频平台演变而来,如虎牙、快手等。以央视频为代表的传统电视媒体的互联网平台仍保持对多家职业体育赛事的转播,其市场地位依旧稳定;以咪咕、腾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视频平台掌握绝大部分职业体育赛事转播权,拥有绝对的市场地位;以懂球帝为代表的体育媒介平台及以虎牙、快手为代表的直播平台与短视频平台掌握部分职业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占有部分缝隙市场。因此,可以假定第一、二类平台构成平台经济视域下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垄断层",第三、四类平台为"竞争层"。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问题,在职业体育赛事转播纵向和横向市场上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在横向市场上抑制行业创新、限制市场竞争;在纵向市场上追求平台利益最大化,阻碍整体福利实现。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垄断的实现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平台垄断萌芽期,主要通过垄断协议实现上游市场的转播权资源垄断;第二阶段是平台垄断深入期,主要通过转播权资源垄断引起下游市场的观众垄断;第三阶段是平台垄断固化期,主要通过规模经济效应、网络效应、马太效应等自然垄断手段进一步固化垄断地位,形成"双轮垄断"。研究结论:为规范我国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的市场竞争行为,本研究从上游转播权市场、下游转播市场、横向竞争市场、政府立法保障等层面提出:理性评估转播权价值,规范转播权交易流程;创新平台垄断监管工具,引导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成立转播平台反垄断联盟,构建行业良性竞争关系;借鉴国际反垄断先进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平台垄断治理建议。以期深化理论界与实践界对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平台垄断问题的认识,促进职业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职业体育赛事观众权益,为我国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

  • 【会议录名称】 第十三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集——专题报告(体育产业分会)
  • 【会议名称】第十三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 【会议时间】2023-11-03
  • 【会议地点】中国天津
  • 【分类号】G808.2;G206
  • 【主办单位】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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