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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股东利益博弈分析——基于协同治理视角
【摘要】 借助协同治理理论对中超联赛股东之间协同关系进行分析,并构建中超联赛股东(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博弈模型,结合模型对股东利益博弈状态分析。结果显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身份、地位、利益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联赛协同治理。联赛大股东有利益侵占的动机,随着协同收益增大,侵占动机表现得越明显,最终影响联赛整体商业价值。因此,要加强联赛内部激励和监督机制,约束大股东减利益侵占行为,建设完善的协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股东间协同效应。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伊戈尔.安索夫提出"协同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因素",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企业各独立组成部分的简单总和"。随后,"协同"被学者们应用到组织治理中的竞争、合作、协调、协同和控制等各个维度中,形成了连续性的关系。在组织实践治理领域,协同要高于协调与合作的概念,协同更趋向于是协调与合作的融合体。协同治理理论包含着"合作"、"协同"等核心要素。所谓协同治理,"协同"是其关键的要素,其被普遍认为是不同主体之间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而相互协调合作的策略,强调的是共同协作、合二为一的特点。在我国职业体育改革中,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差异化,体育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各种性质的体育利益矛盾。尤其是联赛股东之间(足协和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影响也比较广泛。在联赛利益具体的分配中,足协往往充当的政府的利益代表,忽视了俱乐部的利益诉求,俱乐部对"投入-受益"不均衡现状极为不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俱乐部会联合起来与足协相抗衡,争取属于自身更多的权力,而中国足协也会与俱乐部在联赛产权方面展开博弈。当前我国职业体育利益博弈中存在的性质模糊、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政府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博弈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行政决策权过于模糊,使得联赛治理越来越复杂。深化足球改革,必须走协同治理的实践路径。协同治理意味着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协调联赛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提升各利益主体的自治能力,在各方共同参与、相互合作的公平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国内关于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研究,学者们分别从协同治理对职业体育的功能、协同治理与职业体育的关系视角进行了初步探索。如张宝华(2017)认为,协同治理对对职业体育利益纠纷、联赛不道德行为、诚信缺失等有重要作用。南音(2017)从合作博弈视角深度剖析我国篮球改革问题,并提出建立一个良性的合作博弈机制,通过公平谈判,打破信息不对称,逐步形成改革目标共识;建立强制性契约,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形成推动改革发展的合力。李军岩,张春萍(2018)提出,构建联赛利益均衡机制是化解利益主体冲突的有效手段。利益共生视角: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共赢机制。荣霁,崔鲁祥(2019)从组织结构、制度设计、资本投入、运行环境等要素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协同治理面临的问题。认为:要实现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必须转换政府职能、深化协会实体化改革、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各利益相关者投资利益最大化,建立中国特色职业体育联盟,形成网络互动的协同治理组织结构,健全俱乐部治理结构、完善职业体育制度设计,并提出了具体实施框架与对策。综上,现有研究已初步构建了职业体育协同治理概念,但对两者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深入,缺乏新问题、新矛盾与新视角,如何将协同治理有效地应用到我国职业体育治理的具体问题中,如我国职业足球利益冲突、利益相关者内部关系、联赛治理结构改革等问题,都是影响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对于职业体育联赛股东利益关系的研究,协同治理为多元利益主体在达成资源共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共识下,为达成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进行相互协调、彼此合作、共同治理的管理方法论。其不可或缺的要素概括为主体多元、治理协同、结果飞越。其中"结果飞越"即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创造"1+1>2"的协同效应。因此,本研究以中超联赛股东利益博弈问题为研究对象,借助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理论,就如何平衡联赛股东利益关系,构建中超联赛完善的利益协调监督与激励机制提供参考建议。
- 【会议录名称】 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
- 【会议名称】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 【会议时间】2019-11-01
- 【会议地点】中国江苏南京
- 【分类号】G843
- 【主办单位】中国体育科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