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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人性论之自然法
【作者】 尚新建;
【机构】 北京大学哲学系;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摘要】 本文探讨霍布斯自然法及其性质。关于自然法性质的讨论,涉及几个重要问题:第一,自然法是不是法,第二自然法是否具有强制性。对于自然法的性质,霍布斯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他说自然法是道德法,自然法是神法。作为道德法则的自然法,是人的理性与激情博弈的结果,它为人设定了人走出自然状态,避免死亡,保持和平的基本准则。但是,作为理性法则、道德法则的自然法,只为人规定了保持和平的责任和义务,它告诉人们,为了保证人的安全与和平,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就此而言,作为道德法则的自然法不是法,而是一些定理。霍布斯也用了一点篇幅来说明自然法是神法。从行文可以看出,霍布斯针对自然法的一些内容,在《圣经》中找了佐证,以证明自然法的内容来自《圣经》里上帝的教诲。多数西方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于是质疑随之产生。如果自然法是神法,那么自然法意味着上帝的指令,它是绝对命令,遵守自然法就不是义务,而是必须遵守。不过,霍布斯并没有这个意思。他并不认为神法具有命令所有人的力量,因为人不能直接和上帝交往,只有通过代理人才能聆听上帝教诲。你并没有办法辨别你听到的究竟是上帝的指令,还是代理人的指令。毕竟代理人是人,不是神。
【关键词】 自然法;
契约;
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道德法;
神法;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启蒙与人性论的嬗变”(项目批准号:14JJD720019)阶段性成果
- 【会议录名称】 外国哲学(第三十六辑)
- 【会议时间】2019-01
- 【分类号】B5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