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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对保险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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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保险学会课题组刘玉琦李景森夏晚秋李丹董玉凤杨合琴李滨王楠王盛兰

【机构】 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黑龙江保险学会黑龙江保监局统研处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保险系哈尔滨金融学院香坊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保险学会理论研究部黑龙江保险学会调解中心

【摘要】 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的适用为重点,结合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探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保险法》适用范围的边界和界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领域如何适用和有效运行,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恰当的运用遏制和解决我国保险业现存的以"销售误导、理赔难"为表象的有违诚信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既要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更加规范自己的保险服务行为,同时又能够在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不碰触法律红线,避免和减少因惩罚性赔偿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关键词】 新《消法》惩罚性赔偿欺诈保险服务
  • 【会议录名称】 黑龙江保险2014年第5期(总第172期)
  • 【会议时间】2014-10-01
  • 【分类号】D923.8;F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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