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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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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少敏张娟红

【机构】 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 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科、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位,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物种入侵是指某种物种离开其原生地,由原来生存地(国家、地区、生态系统等),经自然(气流、风暴和海流等)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外的一个环境中,损害入侵地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农林与渔业的生产以及人类的健康,而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态灾难的过程。作者在考察了我国目前外来物种入侵状况后,指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是最廉价、最有效和最可取的方法。第二,公众参与原则。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一些制度与物种引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1.对公众、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和决策者等等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教育,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2.信息共享。掌握外来入侵物种风险信息的单位可以将这些信息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最好在互联网上公布。能够做到数据共享是国家或地区防御外来入侵物种项目的基础之一。第二,“谁引进,谁赔偿;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作者建议:1.尽快制定一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法。2.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1999年,美国成立了入侵物种理事会,其职责是与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各个部门、机构、单位进行积极协作,并监督执行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借鉴这种体制,成立包括检疫、环保、海洋、农业、林业、贸易、科研机构等部门在内的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3.设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基金。外来物种从引进到入侵时间较长,追查和举证非常困难。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经济、生态损失巨大,物种引用者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设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基金就成为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4.完善外来物种引进的审批和许可制度。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外引入或者在国内从不同的生态系统引入物种时,都必须办申请,经过合乎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才确定是否同意引入、是否颁发许可证。5.建立外来入侵种监测和早期预警体系。我国目前现有的一些早期预警体系,如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农业、渔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疫情截获报告制度及疫情监测体系等虽适用于物种的检疫,却并不具备对环境或生态的迁变进行监测的能力,早期预警更无从谈起。因此,建立完备的外来入侵物种早期预警体系就显得格外迫切。

  • 【会议录名称】 浙江省第二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摘要集
  • 【会议名称】浙江省第二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4-10
  • 【会议地点】中国浙江遂昌
  • 【分类号】D922.6
  • 【主办单位】浙江省植物学会、浙江省生态学会、浙江省动物学会、浙江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浙江遂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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