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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一种本土化的解释框架及其实证研究
【机构】 广州师院社会心理所;
【摘要】 <正> 按照著名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Gilfford Geertz,1983)的看法,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可以被认为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因为它的运作凭靠的乃是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在中国古代社会,特定的文化形态下的法律史的事实是:法不具有它的独立存在,它与包括礼仪、伦常等内容的道德要求没有明确的界限,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的
- 【会议录名称】 第八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文摘选集
- 【会议名称】第八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
- 【会议时间】1997-10
- 【会议地点】中国苏州
- 【分类号】D90
- 【主办单位】中国心理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