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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部分责任能力
【机构】 四川大学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摘要】 <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健全,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病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国内关于责任能力的研究比较广泛,但关于部分责任能力的研究较为少见,而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现结合国内外文献从法律精神医学的角度对其进行讨论。
- 【会议录名称】 中国法医学最新科研与实践(二)——全国第七次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精选
- 【会议名称】全国第七次法医学术交流会
- 【会议时间】2004-12
- 【会议地点】中国长沙
- 【分类号】D914
-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