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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职业道德
【摘要】 <正>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以第44号令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百多个规定、标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法定执法机构,并在同级卫生防疫站、放射卫生防护所、职业病防治所等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设放射防护监督员,实施监督监测工作。放射防护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卫生执法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秉公执法是非常重要的。
- 【会议录名称】 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第一次学术年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第一次学术年会
- 【会议时间】2000
- 【分类号】R144
- 【主办单位】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