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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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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铭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正>在现代法律实践中,承认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必然联系,已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共识,而在司法判决中对法律解释活动予以承认和充分展示,则代表了今后的发展趋势。法律解释的问题普遍存在,法律家应该公开面对它们,并且在处理它们时尽可能采取明确予以展示和富有自我批评的态度。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并不限于表面,而证明这一点的最好做法就是按照人们的意愿对判决的理由予以坦率的陈述。在不同的解释论点发生冲突时予以承认,并以一种恰当而可证明的方式解决冲突,是证明判决正当的关键所在。只有公开陈述判决的根据,司法判决的制定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制约。在当代这样一个民主政治风行的世界,对公开获知司法裁判中的争议这一要求漠然处之,司法公正的形象就难以确立。公正、无偏是司法的特殊优点所在,这些优点也应该体现在司法判决之中。

  • 【会议录名称】 依法治国专题研究——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理论研讨会;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
  • 【会议时间】1998-08;1999-07
  • 【会议地点】中国山东烟台;中国山东青岛
  • 【分类号】D916
  • 【主办单位】山东省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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