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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为征地补偿费的独立受偿主体——兼及农地发展权的归属
【机构】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 理论界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以及补偿的标准等研究较多,而对征地补偿费受偿主体及农地发展权归属研究较少,尤其是农地发展权,其主体是农民集体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理论研究鲜有涉及。本文提出在土地征收中,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独立的征地补偿费的受偿主体,并且土地发展权归属农民集体。
- 【会议录名称】 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学术论文集
- 【会议时间】2008-10
- 【分类号】D922.3;D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