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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对财务报告之法律责任
【机构】 厦门大学会计系;
【摘要】 监事代表股东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进行监督,则是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关键。监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注意义务,如果监事未尽必要之注意义务,导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不实记载、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监督职能严重弱化,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应当修订有关法律,增强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权;另一方面,追究存在过失或故意舞弊行为的监事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
- 【会议录名称】 新经济环境下的会计与财务问题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新经济环境下的会计与财务问题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2-10
- 【会议地点】中国福建厦门
- 【分类号】D912.29
- 【主办单位】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