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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双重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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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国危旭芳

【机构】 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

【摘要】 "十一五"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未能覆盖全部国土。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划分,全国主体功能区还可以分为全面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治理控制区。随着全国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定位,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一种必然要求。生态补偿包括生态修复补偿和生态贡献补偿。生态修复补偿实行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包括自行补偿和委托补偿、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生态贡献补偿实行共建共享原则,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需要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水平,还可以实行飞地补偿。

【关键词】 生态补偿主体功能区经济环保
  • 【会议录名称】 第四届粤港澳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第四届粤港澳可持续发展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8-09
  • 【会议地点】中国广东广州
  • 【分类号】X321
  • 【主办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香港工程师学会、澳门工程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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