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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保护法》第43条的完善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摘要】 《环境保护法》第43条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刑法犯罪既遂形态理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是保护环境、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应规定对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 【会议录名称】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
- 【会议名称】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与学术研讨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7-08
- 【会议地点】中国甘肃兰州
- 【分类号】D922.6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