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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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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

【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处

【摘要】 为了解决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问题,各国普遍把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确立的交通肇事罪为空白罪状,由此在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置条件的定罪模式。本文结合作者多年来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际,针对事故处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交通事故责任的含义、性质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等方面,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分析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弊端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危害,进而提出了重构交通肇事罪罪状的构想。文章认为:应将交通肇事罪类型化,实现交通肇事罪的罪刑法定,公安机关不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只是进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责任交通肇事罪
  • 【会议录名称】 第七届北京青年科技论文评选获奖论文集
  • 【会议时间】2003-12
  •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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