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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渎职侵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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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燕山

【机构】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 <正>一、渎职侵权犯罪刑事立法现状渎职侵权概念本身不是刑法明确的一类犯罪,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工作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规定,于2000年将其内部设立的法纪检察改为渎职侵权检察,并设立相应的机构,并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立的一个概念。依此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现在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4章、第9

  • 【会议录名称】 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1年度)
  • 【会议名称】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届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11-08-19
  • 【会议地点】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 【分类号】D924.393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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