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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法医学鉴定1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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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茂群胡华子

【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

【摘要】 <正>关于腹部损伤应评定为重伤的各种情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二条已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检案中,经常出现对《重标》第七十二条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鉴定意见不统一,容易出现上访现象。笔者工作中曾遇到1例腹部损伤致少量腹腔积血的案例,损伤具备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征,本文就是否应当引用《重标》第七十二条进行评定作如下探讨。

  • 【会议录名称】 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13-08-01
  • 【会议地点】中国重庆
  • 【分类号】D919
  • 【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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