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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征收征用的法律保留和比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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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艳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摘要】 宪法和法律为行政主体介入征收征用行为提供的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而经常在实践中被滥用。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裁量权、将公益目的泛化,事后的救济固然重要,事前和事中的控制更为关键。在行使公权力的公用征收征用过程中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以达到事前和事中约束公权力的目的。

【关键词】 公共利益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 【会议录名称】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 【会议时间】2007-08-05
  • 【会议地点】中国江苏南京
  • 【分类号】D922.1;D922.3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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