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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程序主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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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寅

【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

【摘要】 <正>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源,私有财产权又是公民个体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类型,根据《宪法》以上两项修正案的规定,对土地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的前提都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尽管这两个修正案只涉及土地与私有

  • 【会议录名称】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 【会议时间】2004-08-23
  • 【会议地点】中国重庆
  • 【分类号】D922.1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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