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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公法保护——兼与私益保护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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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维究; 吴小龙;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正>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是在没有特别损害每一个特定人的利益同时却损害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使得公共利益的损害往往不能如私益受到损害一样得到迅速的法律救济。因此,如何保护公共利益一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认为,公益的法律保护,诉讼是主要的手段(公益诉讼),司法是公益的主要维护者。本文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同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公共利益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性),是需要认定的符合社会进步的利益

  • 【会议录名称】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
  • 【会议时间】2004-08-23
  • 【会议地点】中国重庆
  • 【分类号】D922.1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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