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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容原则到逻辑多元论
【作者】 马亮;
【机构】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 卡尔纳普在《语言的逻辑句法》中,认为逻辑是语言的规则,但同时卡尔纳普发现,语言的逻辑构造不可能是唯一的。在《语言的逻辑句法》中,卡尔纳普在设计了两种语言,而且仅仅是两种示例,只要我们愿意,可以设计更多种语言,也就是更多种逻辑。而且在多种逻辑之间我们没有区别那个逻辑是唯一正确的逻辑的规则,我们只能靠所谓"宽容原则":"我们的任务不是设立一种禁令,而是达成一种约定"。[1]拜尔(J.C.Beall)和瑞斯韬(Greg Restall)把"逻辑多元主义(Logical Pluralism)"作为他们的理论的名称,研究了卡尔纳普宽容原则的恰当性,为他们自己的逻辑多元论提供了论证。他们认为,卡尔纳普的多元论是基于不同的语言的,拜尔和瑞斯韬把其称为"卡尔纳普式宽容(Carnapian tolerance)":"对于卡尔纳普,语言的选择是不受约束的……导致逻辑不同的原因是语言的不同。"[2]与卡尔纳普不同,他们追随J.诶施蒙迪,认为逻辑后承概念,而非逻辑真理概念,才是逻辑的中心概念。而逻辑后承不限制于一种演绎后承关系,而是许多这种关系。因此应当不是寻求那唯一的真逻辑,因为存在者许多种的"真逻辑"。后承的属概念是捕捉了概括化的塔斯基论题(GTT):"一个推论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其中前提如果是真的,则结论也是真的。"许多不同的逻辑开始规定什么才算"情况"。这与关于"必然性"的莱布尼茨式说明可以类比:一个断言当且仅当它在任何情况下是真的,它才是必然真的。关于"情况"的不同规范产生了形而上学必然性、物理必然性、历史必然性等等。唯有从GTT中"情况"的明确化导出的逻辑逻辑后承的非形式观念的"可允许明确化"。瓦滋(Achille C.Varzi)也论证了逻辑多元论,[3]认为存在多种逻辑,但与拜尔等人不同,他把卡尔那普解释成一个相对主义者。按照卡尔纳普的理论,我们一旦确定语言系统,我们就有了确定的逻辑,因而也有了牢固的意义标准,也就有了确定的知识。但问题是,我们如何选择那一个语言,是直觉主义的语言,还是古典数学语言?我们的选择除了"宽容"以外没有确定的规则,因而是不确定的。承认多样性的逻辑蕴含着不同的意义界定,尽管卡尔纳普可能不承认这一点。逻辑多元论可能是保留意义确定性、避免陷入完全的相对主义之战的最后的战场。
- 【会议录名称】 2007年现代逻辑与逻辑史研讨会论文集
- 【会议名称】2007年现代逻辑与逻辑史研讨会
- 【会议时间】2007-06-08
- 【会议地点】中国河北秦皇岛
- 【分类号】B81-0
- 【主办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逻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