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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惩罚能力的若干社会机制与群体合作秩序的维持
【作者】 韦倩;
【机构】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
【摘要】 即使在规模很大的群体中,人类也可以与非亲属成员进行合作,这在自然界中是独一无二的。许多学者认为,一些群体成员的利他性惩罚行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但是,利他性惩罚行为需要惩罚者自己支付一定的惩罚费用,其他成员却可以从中获益,从而利他性惩罚行为能够在人群中成功演化要求惩罚者能够以低成本对背叛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但现实情况是惩罚者并非总是背叛者的对手,如果人们不能够以低成本的代价施加严厉的惩罚,依靠惩罚行为来维持群体内部合作的信念将很难再被坚持。本文进一步思考了社会中存在的能够增强人类惩罚能力的三种社会机制,即规范的内化、缔结同盟与第三方介入,并在Gintis(2000)模型的基础上,探讨了这三种社会机制对利他性惩罚行为演化的影响,表明了它们在维持人类社会合作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8CJL030);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批准号:07JDB046);山东大学优秀博士生培育计划对本研究的资助
- 【会议录名称】 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
- 【会议名称】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
- 【会议时间】2009-07-04
- 【会议地点】中国吉林长春
- 【分类号】C93
- 【主办单位】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