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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活力的价值标准和制度基础
【作者】 黄少安;
【机构】 厦门大学;
【摘要】 <正>(一)社会主义企业活力的价值标准企业是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单元,是与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共存亡的。但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不只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社会也必然选择商品经济形式。因此,企业和企业活力问题的讨论既包括也限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 【会议录名称】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与发展
- 【会议名称】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6次会议
- 【会议时间】1991-10-14
- 【会议地点】中国湖南湘潭
- 【分类号】F272
- 【主办单位】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