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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作者】 郭云忠;
【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
【摘要】 从总体上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违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之嫌;在三种模式中,司法和解模式运用最为广泛,其中检察院主导的和解又占相当大的比例;但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往往忽视了公开原则。从具体程序来看,确定和解主持人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对案件真相形成共识虽是刑事和解的必要前提,但有时也很难做到;刑事和解实践还忽视了诉说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功效;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久拖不决"是影响和解效率的一大障碍。从价值评判来看,刑事和解既有冲击程序正义理念和司法公正理念的消极影响,也有实现宽容司法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影响。此外,刑事和解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利益驱动和狭隘动机,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基金】 宋英辉教授主持的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恢复性司法与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实证研究”之阶段性成果
- 【会议录名称】 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 【会议名称】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
- 【会议时间】2007-11-08
- 【会议地点】中国上海
- 【分类号】D925.2
- 【主办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