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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刍议
【机构】 慕亚平系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国国际法学会; 中山大学;
【摘要】 原产地规则对于一国的对外贸易来说至关重要,它被用于确保只有那些原产于某一地区的货物才能享受进口国的优惠税收政策。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了CEPA的六份附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是对CEPA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分析CEPA附件2中关于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规定,指出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 【会议录名称】 《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二)
- 【会议时间】2003-12-01
- 【分类号】D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