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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理性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及如何实现
【作者】 周琳;
【导师】 汪海燕;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诉讼法学, 2007, 硕士
【副题名】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谈法律的形式理性化
【摘要】 在我国有着“重实质、轻形式”的传统,人们对法律的形式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导致由于缺乏“法律至上”信仰,出现了诸如司法不独立、判决执行难、上访成风等现象。而法律制度缺乏体系性、周延性、协调性、操作性等一系列形式要素,使得一些的法律无法体现立法之时良好的价值取向,一些制度因为无法落实而成为摆设。同时,这些现象又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本文在前言部分简要阐述了要实现法治建设的均衡发展,必须加强形式理性建设这一基本论点。第一章从回顾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发展历史入手,论述了我国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走上向西方学习的道路,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同时也是一个经过充分考虑的理性选择。通过对法治的评价标准以及构成的分析,理清形式理性建设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找出我国法治建设的误区所在,并且得出加强形式理性建设是走出法治建设误区,均衡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首要方案的结论。第二章对形式理性进行了解构,并且全面分析了形式理性的具体含义、要求以及缺陷。对现存的一些对形式理性的误读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要客观的评价形式理性,强调我国应当在充分认识形式理性的缺陷并对此采取相应的对策的基础上,引进并落实形式理性,进行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转变。第三章分析了形式理性在我国缺失的原因,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从形式理性在我国已经具备移植成功的前提、社会基础以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益能够被有效预防的角度,论述了形式理性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可行性。最后在第四章,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了如何在我国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并尝试从纯粹的形式理性角度勾勒出一个刑事诉讼法构架。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8年 04期
- 【分类号】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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