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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公益私诉制度的构想
【作者】 高媛;
【导师】 刘善春;
【作者基本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6, 硕士
【摘要】 公益诉讼按提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益公讼与公益私讼。其中,公益私诉是指私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即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其它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是公益诉讼的“私诉”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型纠纷的不断出现,公益私诉制度的建立渐为学者们所关注。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不仅要建立公诉制度,更要引入私诉制度,只有引入私诉,方可强化社会监督力量,以弥补政府在查处侵犯公益案件中的力有不逮之处。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私诉制度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文虽为行政诉讼法学论文,但鉴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源性及学科间相互关系日益密切的趋势,本文借鉴其研究成果并不违背作为行政诉讼法学论文的宗旨。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领域,集团诉讼的公益属性渐为我国众多民诉法学者所称道,用集团诉讼改造代表人诉讼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公益私诉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础。代表人诉讼一方面不违背当事人适格条件,一方面具有群体诉讼的特征和公益的属性,可以通过联合多数人的方式实现维护社会公益的目的,这就使公益私诉制度的建立具有了理论上的可行性。在篇章体系上,本文首先对公益私诉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外公益私诉的模式进行了详细论述;然后对我国公益私诉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论述了建立公益私诉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理论基础;在接下来我国公益私诉的制度设计中,本文对当今公益私诉制度运行的成功典范——美国集团诉讼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进行了全面的透析,详细比对了二者在制度设计和理念上的差异,深入剖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群体诉讼制度在公益效果的实现上存在的不近如人意之处。最后,本文从适用范围、加入程序、代表人产生方式、判决效力的扩张以及诉讼费用的缴纳等五个方面对代表人诉讼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法条的修改和行政公益私诉的典型适用提出了具体建议。
- 【网络出版投稿人】 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7年 04期
- 【分类号】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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