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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权利研究

Study on the Right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China

【作者】 蒲方合

【导师】 彭熙海;

【作者基本信息】 湘潭大学 , 法律, 2004, 硕士

【摘要】 为了解决掩盖在我国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背后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学者们提出了变革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种种方案。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或者国有化的方案以及农村土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方案并不可取,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实行渐进式的改良。 集体土地不应当属于村法人、村民小组法人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总有权。我国农村 集体土地中的大部分应该属于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此外还应允许村农民集体、乡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总同共有小部分土地。 从其成过程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是一种债权.从其发展变化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正从一种债权性的权利逐渐向物权性的权利演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必须物权化。 为了区分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用农地使用权来表示在农用土地上为农用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的初始分配应当首先考虑公平,初始分配完成后不能再根据人口的增减频繁调整农地。为了使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必须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农地使用权必须流转,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应该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农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抵押,农地使用权既可继承,也可以用来投资入股,农地使用权人还可以出租农地。

【Abstract】 There are lots of profound problems behind rural prosperity and peasant’s richness, scholars have lodged various schemes of reforming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The scheme of private rural land ownership and the scheme of nationalization of rural land isn’t desirabl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should be 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