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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形式理性
【作者】 杨鹏慧;
【导师】 齐树洁;
【作者基本信息】 厦门大学 , 民商法学, 2001, 硕士
【副题名】以缔约过失理论为研究载体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除了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 前言中提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结语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回答。 第一章,法的形式理性的界定。本章从历史与哲学的角度出发,指出了以往学者们对法的形式理性在理解上的片面性,并提出了本文对法的形式理性的观点:法的形式理性是指为了确保法律价值的实现与法律秩序性功能的发挥,通过多种手段而达到的法律在法权形式、概念和逻辑结构上的一种状态,它是法律品质的判断标准之一。 第二章,合同法发展过程中的形式理性。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体现着形式理性的要求。合同法的价值目标与其形式理性始终存在互动关系,合同法对形式理性的追求始终以实现法的价值为目标。现代合同法在价值上发生了转化,因而,在追求现代合同法的形式理性时应采用不同于古典合同法的途径与手段。本部分提出了现代合同法在追求形式理性时不同于古典合同法的几个内在品质。 第三章,缔约过失制度的形式理性化。本章是用缔约过失制度对第二章的观点进行的一个实例说明。缔约过失制度是以关系契约理论为基础的现代合同法制度的一部分,应该以现代合同法的内在品质为指导追求形式理性。缔约过失的概念、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规范层次、责任承担方式、裁判规则等都应当符合现代合同法对形式理性的要求。 第四章,对我国合同法形式理性建设的思考。在我国合同法中,古典合同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内形式理性化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又面临着山古典合同法向现代合同法转变的巨大压力。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以使我国合同法具备形式理性的要求。
- 【网络出版投稿人】 厦门大学 【网络出版年期】2002年 01期
-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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