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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监督主义

On the Evidence Supervision Doctrine in Civil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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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维建

【Author】 Tang Weijian;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证据监督主义有利于克服我国证据法研究视角单一性的弊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理论体系,从而凸显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当事人的监督诉权落到实处,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实现。证据监督主义和证据裁判主义尽管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性,但二者因处于不同的证据领域而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导入证据监督主义更有利于发挥客观真实主义在诉讼证明中的积极作用。证据监督主义视野下所形成的监督证据具有诉讼性、监督性、证伪性、纠错性和派生性等特征。为使证据监督主义得以切实发挥独特作用,我国有必要构建独立的证据监督法学。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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