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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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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敏; 何睿堃;

【通讯作者】 何睿堃;

【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 土地经营权登记存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争议,登记对抗主义更能体现法律对土地经营权人的保护。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主要区别在于物权变动的时间、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以及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经营权登记对抗效力通过登记的方式弥补债权的隐蔽性弊端,防止不诚信行为发生,从而保护再流转交易安全。流转期限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如果存在现实需要,也应允许通过登记获得对抗效力。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登记; 对抗主义; 生效主义;
【基金】 南京理工大学2025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科研训练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202510288095);2023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私法保障与江苏实践研究”(23FXC005)
  • 【文献出处】 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in China , 编辑部邮箱 ,2026年05期
  • 【分类号】D923.2;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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