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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个人信息的侵权法救济路径——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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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荣

【机构】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 涉及商业个人信息的案件中,常见实际加害人无法查明、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等典型特征,是当前商业个人信息救济亟待解决的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解决存在多个加害人时实际损害结果是由哪个加害人的行为引起无法确定的侵权救济难题。同时,由于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处于证据收集与专业知识之悬殊差异的高度不对等的社会结构层次造成证据偏在现象,使得受侵害的信息主体处于证据资料收集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其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事实上被剥夺。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证明责任,是实现此类侵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协调的最佳途径。

  • 【文献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10期
  • 【分类号】D923;D922.16
  • 【下载频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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