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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
Research on the Local Creative Legislation
【摘要】 地方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新时代下,全国各地方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的补充性、针对性、创新性、实施性功能,特别是2015年《立法法》首次修正以后,多个地方不断挖掘地方特色并进行创制性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领域等方面进行创制,使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完善,立法的体质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目前,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立法同质化现象、立法主体参与度不足、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坚持问题导向立法,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创新立法主体参与的方式,优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结构;促进政策措施有效衔接,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新机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添砖加瓦。
【基金】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质生源创新项目(M080148001)
- 【文献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03期
- 【分类号】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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