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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民族成分比例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民族成分比例未作规定,而86%的自治条例都作了规定,其中大多数明确了具体比例。这些条文按其内容可以细分出多种类型,但规范类型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口在当地的比重之间缺乏规律性,而其中一些地方又没有执行自治条例的规定。仅就立法权限而言,自治条例可以对这一事项作出定性要求,但从协调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规定,强化人大常委会行动能力,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来看,自治条例不宜对之作出定量要求。
- 【文献出处】 人大研究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09期
- 【分类号】D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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