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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制作证证人询问笔录述要
【摘要】 <正>众所周知,在监察程序中,证人证言是监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所依赖的极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其获取,要通过监察机关对询问措施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所谓询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调查措施。[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监察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其中的“笔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条文明确为“询问笔录”。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监察证据规则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0YBA172)
- 【文献出处】 秘书之友 ,Secretary’s Companion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11期
- 【分类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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