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迷思与超克
Missteps and Right Path in the Reform of China’s 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摘要】 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第四次修改之际,关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的讨论当然是重要议题,但理论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仍困锁在迷雾中而未寻见改革的正道。对此,特别需要阐明的是:其一,证据法不是泛指关涉证据的规则,而是直接规范诉讼认知活动的规则,专门的章名应从“证据”改为“证据与证明”。其二,证明标准应当走出对“客观真实”的迷思,将“合情的事实确信”这种或然性真实作为定罪证明标准。其三,在证明标准改革的视野下,刑事证据法改革是制度范式的转换,相应地,就证据法基本原则而言,重要的不是证据裁判原则而是证据相关性原则的重新理解,需要明确特定的制度安排使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原则“相安无事”,直接言词原则仅适用于有限的案件类型;证明责任不应囿于单一说服责任规则,而是要确立攻防性的说服责任和动摇责任规则;法庭证据调查规则不只是服务于“展示证据”,更是服务于围绕人证诚实性和可信性调查而获知新证据;事实认定规则除了证明标准的规定之外,还需要规范自由心证的裁判规则。
【基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理论调研课题的研究成果
- 【文献出处】 江海学刊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05期
- 【分类号】D925.2
- 【下载频次】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