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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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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艳妮张洪波

【机构】 辽宁科技大学

【摘要】 近年来,利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事件频有发生,该类行为具有隐蔽性、衍生性、非接触性等特点,应当处以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隔空猥亵”行为以猥亵类犯罪进行定性。虽然我国对网络猥亵儿童犯罪规制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规范处罚边界不明、“公共空间”“聚众”认定标准模糊、对青少年网络接触一刀切等问题。本文通过剖析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含义,进而明确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边界。根据网络空间的独特性质,明确网络空间中“公共场所”情节的判断规则。依据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所具有的独特性质,明确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中“聚众”情节的判定准则。[1]同时提出为避免青少年在网络中的性接触面临无差别入罪的风险,应增设年龄相仿出罪空间。

【关键词】 网络猥亵猥亵儿童罪刑法规制
  • 【分类号】D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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