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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的重大挑战:两类关系如何善处? 落实差异化责任、实现优胜劣汰仍需制度变革
【摘要】 <正>无论对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对利益相关者关系,能否妥善处理关乎公司兴衰。实践证明,独董制度在这些关系的处理中起到调和、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但是,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实,要厘清独董责任边界、实现优胜劣汰,有效发挥独董作用,仍须进行适度、短期的制度倒逼2024年12月,中国证监会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发布公告,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会给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我们有必要从制度设计视角重新审视独董的定位以及相关责任关系。
- 【文献出处】 董事会 ,Directors & Boards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Z1期
- 【分类号】F271;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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