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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及其完善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经过多年实践,区域协同立法取得一定成就,但依然存在主体地位不对等易导致区域协同立法不平等、工作机制不健全难以保障协同立法的稳定开展、区域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缺位妨碍程序有效运行、实施和监督保障不足使协同立法成果难以实现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区域协调发展及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体系及相关论点,同时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高位统筹,使协同立法与其他制度性安排形成治理合力,优化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实施和监督保障等。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22AZD059)
- 【文献出处】 中国法治 ,Chinese Rule of Law , 编辑部邮箱 ,2025年07期
- 【分类号】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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