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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股权变动——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意义、影响与应对
The Register of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in Shareholdings
【摘要】 <正>问题与观点王长军:股权变更模式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歧都较大,新公司法出台后,司法实践是否已经明确采纳股东名册变更生效主义?于莹:还没有,更多的还是以工商登记为准。新公司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增加了公司的变更登记义务。程浩: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对内效力,对外仍然采登记对抗主义。
- 【文献出处】 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 编辑部邮箱 ,2024年13期
-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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