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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之区分及规范构造

On the Distinction and Normative Structure of the Right of Residence Established by Will and Inheritance in a Narrow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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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琳

【Author】 Li Lin;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要】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不是遗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行为属于死因创设行为,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本质上是遗嘱人在住宅上设定负担。故遗嘱设立居住权不能适用《民法典》第230条。基于居住权的无偿性,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保护应当劣后于被继承人债权人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时应当被纳入到两阶段的遗产继承清算程序。居住权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68条,在清算了遗产债务之后,经登记生效。在遗嘱人死亡后居住权登记前,居住利益人可以基于法定之债占有使用住宅并收取孳息,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登记设立居住权,此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同时居住利益人也可请求有过错的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请求处分住宅的继承人返还不当得利。

【关键词】 遗嘱居住权死因行为登记生效特定遗赠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100010822508)的支持
  • 【文献出处】 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编辑部邮箱 ,2024年02期
  • 【分类号】D923.2;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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